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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律师:夫妻离婚后可以随意更改子女姓名吗?

更新时间:2020-09-29        作者:admin        人气:64

父母离婚以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能否随意更改子女的姓名?如更改子女的姓名以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将姓名变更回来?一方更改子女姓名后,另一方能否以子女姓名已更改为由,不予支付抚养费?郑州离婚律师为您解读以下案例:

  案情介绍:

  张某和杨某是大学同学,2013年大学毕业后登记结婚组成家庭。后来因为种种因素,家庭琐事纠纷等导致感情彻底破裂,于2017年8月诉讼离婚,当时年仅4岁的儿子被判给母亲杨某抚养,张某则每月支付抚养费。2019年4月杨某与刘某再婚,并带着孩子与刘某组成新的家庭。婚后刘某对杨某的儿子很是关爱,希望杨某的儿子能够跟自己的姓,随后杨某未经前夫张某同意,擅自将儿子的姓名改为了刘某某。前夫张某得知此事后十分生气,找到杨某要求将儿子的姓氏改回去,但被杨某拒绝。最终,张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儿子的姓氏恢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已经离婚,并且孩子的抚养权归杨某。但应该在孩子的生父母协商一致后,才能对儿子的姓名权进行更改。所以杨某在未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子女姓名,于法无据,所以应该将其儿子的姓名恢复为张某某。

  相关法条分析:

  第一,《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成年子女可以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权利,即为未成年子女命名权,符合法律规定。而父母离婚后,对改变未成年子女姓氏应当协商。未成年子女如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听取其意见。子女一旦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子女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的姓氏的权利。总的来说,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代为行使姓名权;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要更改子女姓名,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成年后,公民可以依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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