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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与“新的事实”

更新时间:2020-11-03        作者:admin        人气:60

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证据补强后可以重新起诉么?

  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双方性格不合,2017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写字楼归李某所有。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由李某将名下写字楼赠与女儿李某某。2018年李某将写字楼赠与李某某。从2017年10月开始,李某陆续从张某处借款用于缴纳该写字楼的贷款及契税。双方并未签订借款合同,但李某承诺会归还张某。张某多次催要,李某均未还款。故张某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其垫付的契税款40000元、印花税50018元以及开发商的补房屋面积差价款14696元。

  金水法院认为,张某未举证证明关于上述款项的承担情况及其系替李某偿还,且李某不予认可,因此对张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嗣后张某补充证据后,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向管城法院起诉。管城法院从尊重契约自由精神的角度认可张某与李某达成的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为李某应当负担涉及写字楼过户的相关费用,故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后李某不服,向郑州中院起诉,主张管城法院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引出问题: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理分析】

  一般认为,现代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诉权消耗理论,意思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我国虽未明文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但通说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渊源。实践中认定重复起诉的要素有三:一为前诉与后诉主体一致。不受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的影响,即使后诉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截然相反;二为前诉与后诉诉讼标的一致。关于诉讼标的,我国民事诉讼法采旧实体法说,将诉讼标的理解成当事人对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主张;三为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一致,前诉与后诉基于同一事实或前诉与后诉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事不再理”的例外在于“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那么认定“一事不再理”须把握“新的事实”。什么样的事实属于“新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新的证据须发生在裁判生效之后。换句话说,裁判生效之前已经存在的事实和证据就不属于新的事实。比如双鸭山中院在对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成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二审时认为,新的事实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原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当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也不属于新的事实。[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成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黑05民终14号民事裁定书。]此时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再次起诉时用以补强之前裁判生效之前存在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和补充的事实是否为“新的事实”?笔者认为,当事人认定的再次起诉时提供的补强证据并非是用以证明新的事实的新证据,本质上还是证明原有事实的新证据,不成立新的事实。比如湖北高院在曾凡顺与金桥林合伙协议纠纷再审裁定书中指出,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属于其在法院已经审结的一案中已经认定事实的补强性证据,故认定该证据认定的事实不属于“新的事实”。

  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张某的再次起诉行为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究其原因,就在于张某在金水法院起诉时,由于其以及委托的律师审查不严,在证据的收集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举证或充分举证证明关于其对李某的契税款、印花税以及开发商的补房屋面积差价款的垫付事实,应当主张而未提供证据进行主张。而后在向管城法院起诉时,提供补强性证据对之前的垫付事实进行说明,并非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新的事实。在这一前提下,基于相同事实运用相同诉求对同一主体进行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同样,这个案例也凸显出一个我们律师紧密联系的现实问题——作为律师,若是对证据审查不严、对当事人不负责、对案件不负责,那么势必会妨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同时自身也容易被当事人投诉,与自己的当事人来一场“正面较量”,给自己的律师职业生涯带来无法毁灭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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