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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史上最苛刻离婚协议”想到

更新时间:2020-11-23        作者:admin        人气:56

协议离婚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版块。如何不因财产分割问题遗留后患,影响离婚后的双方生活,是离婚协议签订时当事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案例】

  重庆的刘某(男)与陈某(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后因性格不合,二人于2016年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其中,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主要涉及三方面: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现金、存款、男方的单位集资房、男方单位退还的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应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2)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二人婚后育有两子,次子尚未成年,抚养权约定归女方所有,但孩子教育所需的花费以及户口、学校等事项由男方负责解决,因解决相关事项产生的花费亦由男方承担。此外,男方原则上不享有探视权,如欲行使探视权,必须经过女方事先同意,如果男方违反约定,擅自探视,需向女方支付违约金;

  (3)离婚后男方应为女方提供的物质保障——男方需将其工资卡以及退休后的工资交给女方使用,女方每月领取男方工资后,支付给男方一半的金额。男方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未来的身故抚恤金,也归女方支配。

  离婚后,刘某依照离婚协议履行约定义务。但后来日益感觉不堪重负。故向法院起诉,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男方应为女方提供的物质保障等内容。理由为陈某性格暴躁,常有过激行为,该离婚协议的签订就是其在被陈某胁迫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常理,属于《民法总则》第150—151条、《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虽然主张离婚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提供的相关证据仅有其长子的证人证言。经查明,刘某与陈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其长子并不在场,故该证据不予采信。针对刘某主张的协议内容显示公平的问题,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能用一般民商事合同去衡量有多年共同生活经历的夫妻间的财产约定,故不认可刘某主张。此外,《离婚协议》附属有人身关系解除且加盖有民政局印章,其效力不能被随意否定。综上,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郑州离婚律师王利云评析:

  其一,单看该案涉及的离婚协议内容,会给人一种协议条款对男方极为苛刻的直观感觉。刘某在该次离婚中失去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离婚后其工资收入的二分之一以及其他个人财产。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虽然剥夺男方探视权的协议内容会因违反《婚姻法》第38条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在其次子的成长中,依据协议约定,刘某可以说承担了全部抚养责任的同时,还要承受如女方不配合则无法顺利行探视权的风险。

  第二,虽然刘某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并非错判枉判。我国《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该案件中,将刘某与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认定为有强烈人身属性的身份协议并无错误。不适用普通意义上的显失公平标准衡量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做法,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其三,该案中,法院判决未能起到弥补当事人权利受损的效果,原因不能归咎于法院,而应该从当事人角度探究,大略可分为两方面:(1)刘某在离婚协议签订时,没有认识到离婚协议的特殊性,草率地放弃了自己的财产权利。在后续履行的过程中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才起意反悔,这就将自己置于被动且不利的法律状态;(2)离婚财产分割中,刘某选择的诉讼理由——被胁迫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通常采纳相较于一般民商事合同更严格的认定标准。从各地各层级的司法案例来看,离婚后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瑕疵请求撤销的诉讼主张,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其四,刘某的诉求并非完全没有转机。离婚财产分割的标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我国《婚姻法》第17-19条有明确规定。概括来说,是指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没有法定或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其他所得。该案中,刘某与陈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实质上超出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二人办理过离婚登记后,刘某的工资收入及其他收入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其个人财产。刘某和陈某对该部分财产的协议处分,不应被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应视作刘某对陈某的赠与。依据《合同法》第159条规定,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并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及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目前,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问题,大数据检索案例数据显示,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不会轻易行使撤销权。上述案例评析中的第四点,仅为个人观点和相关问题的诉求思路探讨,并没有相关司法案例提供支持。

  因此,郑州离婚律师建议,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尤其是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当事人一定要以谨慎的态度,在对条款内容及后续结果有清晰认识的基础上,放弃或行使权利,这既是给彼此旧生活画上圆满的句点,也是给彼此开启新生活最好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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