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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解答: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

更新时间:2020-08-24        作者:admin        人气:53

  随着人们婚姻价值观多元化发展,许多家庭婚姻动荡,忠诚的一方总想通过忠诚协议(保证书)的形式约束对方,那么这种协议效力怎样?
  案例一:2003年张甲与王甲因同事关系相识,后经恋爱于2005年x月x日结婚,2008年x月x日生一子王乙。近几年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王甲曾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见改善,张甲于2012年x月x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抚养婚生子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忠诚协议的内容内容为“本人王甲向张甲保证与钱某某断绝一切不正当男女关系,和任何方式的联系。并且保证和其它女性(注:此处遗漏“不”字)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如果再有出轨和不正当男女关系,我愿将全部财产归张甲所有,王甲净身出户,王乙的抚养权归张甲所有,另外赔偿张甲和王乙的精神损失费200万元”。一审判决后,王甲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关于财产部分的分割以及赔偿是有效的,但涉及孩子的抚养,忠诚协议相关的约定属无效约定,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二:甲与乙从小青梅竹马,2010年10月份结为夫妻后,甲因工作需要在外跑业务,不能天天与乙相伴,乙怀疑甲有外遇,甲每次休班回家,乙总是无端与他呕气、吵架,致使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为了维持婚姻,2012年2月份,甲在乙的要求下,订立了忠诚协议,约定如果甲在婚内出轨,则需赔偿乙50万元。后甲与她人出轨,被乙当场发现。乙遂至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甲支付50万元。上海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乙双方离婚,驳回乙要求甲支付50万元的诉讼请求。后甲、乙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就是甲乙双方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即是表明了甲乙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无效的。
  郑州婚姻律师针对案例一进行分析: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该忠诚协议前一部分的内容并未与双方是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相联系,而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如何归属以及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这一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故此约定中所涉财产及债务按双方约定办理。该协议的后半部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违反该项义务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但本案中双方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丧失婚生子的抚养权并每月支付高额的抚养费用,这与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原则不符,属无效约定,法院不予支持。王甲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判决。
  郑州婚姻律师针对案例二进行分析:法院之所以认为该忠诚协议无效,是因为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这就表明了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将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而具体的列举。因此忠诚协议所指的婚外性行为,是对《婚姻法》46条的扩大解释。此外,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赔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而是一种损害赔偿,不能约定,只能依法据实计算。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当事人有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大损失,而不是漫天要价。
  这两个相同的案情却出现不同的判决,主要是没有最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婚内忠诚的一方为了维护婚姻的安全,对破坏婚姻家庭稳定的过错方能够以有形的方式给付无过错方预期的赔偿,双方应签订有效的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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