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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欺诈性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09-17        作者:admin        人气:74

关于不同欺诈性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下面郑州离婚律师的小编为大家讲解?

  (1)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其配偶未离婚的

  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其配偶未离婚的,由于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因而有两种情况:一是非婚生子女已被生父认领,或者已知其生父的,被欺诈人有权向生父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抚育费。此时生母与该被欺诈人仍为共同财产主体,不能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生母与其配偶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则以共同侵权论,可以生父生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之。二是如果非婚生子女未被生父认领,又不知谁为其生父的,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体制下,夫不得向妻即该子女的生母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亦因妻无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致。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则可以妻为被告,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2)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处理此种案件,应特别注意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应因争执抚养关系而使非婚生子女受到权利上的损害。如果被欺诈人予以谅解并同意继续抚养该子女的,对该子女与被欺诈人的关系,应视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子女的关系,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欺诈人追究生母的责任,而生母离婚、生父不认领,生母无经济能力,一旦承担民事责任将损害被抚养人利益的,可以减、免民事责任。

  (3)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已与被欺诈人离婚的

  这种情况,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均因离婚而使夫妻财产分解成个人所有的财产,被欺诈人可依共同侵权行为,诉请该子女的生父生母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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