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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7-11-24        作者:admin        人气:206

-------以案说法

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当您在拥挤的人群终于找到了您心目中的男神或者女神,并因此产生了爱情,特别是一方被对方的“光环效应”所吸引时,浪漫的爱情促使双方签订了婚姻承诺书,那么如果双方分手,承诺书的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王某和张某是高中同学,毕业后,两人去了不同的大学读书,后来几经周转,两人又取得了联系,双方在日后的联系过程中,彼此心生好感,认定对方就是自己今生的唯一,此生非君不嫁,非卿不娶,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美好的日子一天又一天的过去,但是张某始终不提结婚的事,随着年龄的增长,王某越来越焦虑,害怕随着时间的流逝,自己人老色衰,当初的山盟海誓转眼成为过眼云烟,况且,一个女人最宝贵的就是自己的青春,王某不敢想像自己如果分手了,会是什么样子,随着焦虑的日益增加,王某与张某的矛盾也不断的升级,张某在争吵过程中,了解到女友的焦虑,双方为了表明自己对这份爱情的坚定,共同签订了一份“婚姻承诺书”,其内容如下:张某王某彼此爱慕,希望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双方共同约定在1年后结婚,如果其中一方反悔,需要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10万元。王某心中的焦虑也放下了,双方郑重地签字,按手印。王某一直沉浸在准新娘的喜悦之中,然而事与愿违,在签完承诺书3个月后,张某还是以双方性格不合,三观不一致,提出了分手,王某再三的挽回,但是张某是铁了心的要分手,王某几经挽回无果,拿着双方当初的承诺书,要求前男友张某兑现当初的承诺,赔偿青春损失费10万,却遭到男友的果断拒绝。王某觉得自己很受伤,一定要讨回那笔赔偿,遂诉诸法院。

婚姻律师看一下法院的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姻承诺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案中,张某不与王某结婚,就要按照承诺书赔偿王某青春损失费10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剥夺了张某结婚自由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的结婚自愿原则相违背。只要张某未与王某领取结婚证,从法律上讲就有选择配偶的自由,张某所作出的婚姻承诺只受道德方面的调整,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婚姻律师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本案主要焦点是,在恋爱前期间,签订的结婚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双方男女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不违反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自由结婚不受任何干涉。恋爱中的双方为了确保自己能和心爱的他/她,走进婚姻的殿堂,通常会选择在婚前签订“保证书”、“婚前协议”、“承诺书”等等。本案中,王某、张某就选择了通过签订承诺书,来巩固自己的爱情,但是这样的以赔偿青春费强行要求结婚的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之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王某、张某均是未婚,享有婚姻自由,想和谁结婚、要和谁结婚等等,都是取决于本人。至于双方在婚前签订的类似这种违反婚姻制度的“承诺书”,仅仅在道德上会得到认可,但是道德与法律不能相互混淆,这样的承诺显然违反婚姻自由制度,即使诉讼法院,也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告诫了恋爱中的男女,在恋爱时一定要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千万不要被对方的“甜言蜜语”所欺骗,更不能被对方所谓“正式”的承诺所欺骗,所有的“承诺书”、“协议”、“保证书”等等,都只有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才会生效,才会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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