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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恋爱期间给付重大财产,恋爱终止后,可以要求返还

更新时间:2018-05-24        作者:admin        人气:193

大部分人在恋爱期间,都会彼此赠送礼物,本是美好爱情的纪念,无奈双方分手后,彼此反目成仇,昔日赠送的财物都成为了纠纷的源头。昔日互许终身的恋人因为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是否返还上法庭打官司的不在少数。究竟恋爱期间,出于结婚目的,赠送重大价值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该予以返还呢?郑州离婚律师王利云帮您解读以下案例

王某与张某系大学同学,在这个充满青春气息的年龄,爱情如期而至,王某帅气充满才华,张某温柔气质可佳,由于双方同为班级干部,自然相处时间长,在朝夕相处中,彼此被对方的气质所吸引,在情人节的那天,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幸福的日子总是过得飞快,转眼间,毕业季来临,双方决定见家长,商定婚期,定在2018年5月20日。

王某与张某怀着对婚后生活的向往和憧憬,毕业后双方各自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辛勤工作,既然要结婚,肯定就要准备婚房了,由于王某工作繁忙,没有时间陪张某挑选房屋等,仅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17年2月将购房款首付款分3次转给张某,共计30万元。张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位于清华园房屋一套,共计120万元,首付款30万元,余款90万元,张某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本以为,生活会这样一直幸福下去。

2017年8月,王某与张某因为王某出国培训晋升,双方发生争吵,此后双方经常因一些琐事发生争吵,昔日彼此眼中“完美情人”,现如今“一无是处”,这段感情,让彼此身心俱疲。最终,双方决定分手,重新追寻那个他/她。由于双方未能结婚,王某主张转给张某的购房首付款,张某应该还给自己,但张某不同意认为,该购房首付款属于昂某恋爱期间赠与自己的,不应该返还。双方协商不成,王某遂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购买首付款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给付张某钱款,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准备结婚的重大前提之下。王某自2017年2月给张某转账,2017年11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其间仅为9个月的时间。鉴于王某给付张某的款项数额巨大,属重大财产,且给付时间较短,故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张某应返还30万元。

郑州离婚律师王利云点评: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社交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法律不能对正常的社交关系进行过度干涉,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其中不乏是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因此,若在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只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这种在恋爱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等仅具有道德意义的,属于一般性赠与,系单纯的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另一方,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主张受赠方。

但本案中,王某给予张某钱款时,确实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在王某与张某达成结婚的合意后,王某将30万元支付给张某的目的是购买结婚用的新房,不同于一般的财产赠与。事后双方未能结婚,王某赠与张某购房款的目的未能实现,张某占有该35万元购房款的合法依据消失。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此,张某应当返还王某30万元。

在这里给大家温馨提醒(尤其是热恋中的男女),当你的男朋友/女朋友赠与你重大财物时,一定要问清楚他/她是不是另有所图哦,一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那么你就要考虑好,若日后不能走进婚姻的殿堂,这些赠与物你是要返回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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