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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律师在线咨询:冒名办理结婚登记,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8-12-28        作者:admin        人气:148

现实生活中,冒名结婚常见于冒名者本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或诈骗婚姻之中,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请登记结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现象数见不鲜,存在的瑕疵情形也复杂多样。那么“冒名”登记结婚的效力如何?若无效,该结婚登记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小编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读!

李丽与李红系同胞姐妹。2010年3月,因李红未达法定婚龄,为达到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李红用其本人照片,以李丽的户口信息在派出所申请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10年6月29日,李红用所办理的李丽居民身份证及李丽的户口簿,以李丽的名义,与张某在民政局申请婚姻登记,民政局经审查李红提供的李丽的身份材料和张某提供的材料后,向李红、张某询问了婚姻及身体等状况,告知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李红提交的材料与张某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双方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在李丽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李红、张某颁发了持证人为李丽、张某的《结婚证》。李红与张某持有该《结婚证》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生育一女孩。后因李红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原、被告通过冒名顶替方式骗取结婚登记,企图规避法律,因登记主体与实际不符,故当事人之关系自始为无效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

在法院确认李红与张某结婚登记无效后,李丽方得知李红以其名义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李丽遂向民政局请求撤销李红假冒其名义领取的《结婚证》,因无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民政局2010年9月26日给李红、张某颁发的持证人为李丽、张某的《结婚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民政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职权。李红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为达到与张某登记结婚的目的,冒用其姐李丽的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用办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李丽的户口簿,以李丽的名义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虽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因李红的欺骗行为,从而误导民政局办理的《结婚证》,与实际持证人不相吻合,故民政局在审查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导致办理的结婚登记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民政局颁发的持证人为李丽、张某的《结婚证》,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李红与张某的婚姻自始无效,不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冒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这样的婚姻登记是有瑕疵的,被冒名的当事人在时效内可以请求撤销结婚证。由于当事人并未真正与他人结婚,所以不能通过离婚诉讼办理,而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条的规定,在时效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假的婚姻登记。

郑州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提醒大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有时效限制,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例外情形。但基于婚姻关系的私密性,一般人很难感知到自己的身份被别人毛用而订立了婚姻关系,如果严格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司法处理上的不公平,需要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解决上述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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