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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婚姻律师分享: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时能否要回?

更新时间:2019-01-23        作者:admin        人气:100

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你侬我侬,为了表达浓情蜜意、增进双方感情,恋人往往会互赠财物。然而,一旦分手,这些“豪礼”的返还问题就可能成为双方对簿公堂的导火索。那么,赠与的财物在分手时,究竟能不能要回呢?下面小编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读。

基本案情:张某与王某于2015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0月份,张某基于维系恋爱关系,增进双方感情,向王某转账10000元,后2016年4月份左右,张某再次向王某转账6000元。此后,在王某于张某确立恋爱关系过程中,在王某购买车辆时,张某为王某垫付了部分购车款项。现张某、王某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张某多次向王某要求返还自己在恋爱期间基于结婚目的赠与的款项以及购车垫付的款项。张某在索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前列款项。

张某一直声称:其与王某确定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现张某同王某结婚目的难以实现,王某应将自己基于结婚目的赠与的钱款、垫付的购车款应予返还。

王某认为张某赠与自己的钱款不属于彩礼性质,双方尚未达成结婚的一致意见,该笔钱款仅仅是张某为了增进感情,而无偿赠与自己的,其不应当返还。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张某与王某恋爱期间张某向王某转账、垫付车款,应视为张某对王某的赠与,在张某起诉时,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王某依据张某的赠与行为取得钱款、车辆的所有权,张某要求返还涉案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张某赠与王某的钱款是否属于“彩礼”呢?

《礼记·士昏礼》中记载:“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中国自周代起就有男方在约定成婚时需往女家送聘礼的风俗,即纳征,是“婚姻六礼”中的第四礼,而这种聘礼就称为“彩礼”。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以婚姻的缔结为目的,一方赠与的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彩礼从本质来看其依附的是一种身份关系。

本案中,张某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赠与的财物是附有“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且王某明确表示双方尚未到谈婚论嫁的地步,故而,张某基于恋爱关系自愿赠与王某的钱款、垫付的购车款不属于“彩礼”,而是张某基于维系恋爱关系,为了取悦王某、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系无偿的赠与行为,赠与的财物一旦交付,该赠与行为即完成,且该赠与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无需任何理由撤销赠与。法定撤销权有三种情况:(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王某基于张某无偿赠与,取得财物的所有权,不因双方恋爱关系的结束,而将财物返还。

在这里郑州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彩礼和恋爱期间的赠与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且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彩礼,其本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其含义就是“我是为了与你缔结婚姻关系而向你赠与财物”,那么婚姻一旦没有缔结,彩礼就应当退回。而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为了表达爱意,自愿给付并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已经完成,非因法定撤销事由,不得任意撤销。

感情是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的,感情是世界上复杂的构建,恋爱双方能否走向婚姻的殿堂,需要缘分和经营。法律没有办法评价感情的是非对错,只能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定纷止争。争议有判决,而感情无胜负。恋爱中的男女,您的恋爱礼物真的送的妥当吗?“如果将来不与我结婚,请把钱还给我”,或许会为您减少很多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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