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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婚姻律师聊聊离婚前转移、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追回么?

更新时间:2019-03-22        作者:admin        人气:118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爱情的巨轮说沉就沉。当婚姻走向终结,曾经山盟海誓的夫妻变为形同陌路。此时,夫妻中的一方为了让对方少分财产,总会想办法隐匿、转移财产。那么对于离婚前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追回呢?也即是法院关于《婚姻法》第47条中的“离婚时”应如何理解呢?下面笔者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读。

裁判要点:(案号 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裁判结果:

 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101账户、9389账户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通过对上述高院出台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理解《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时不能机械地将此条文理解为,只有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到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这段时间内,发生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才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的真正含义应该包括:一是离婚诉讼之前发生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在离婚时发现了;二是在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发生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

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诉讼之前”的起算点,尚无明确规定,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多数法院通常将该起算点计算至离婚前半年内,现针对笔者代理的实际案例,针对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总结如下:

1、离婚前或者离婚诉讼中,一方通常会采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对有这种行为的当事人,法律将予以制裁,即少分或不分财产。

2、被侵犯财产的一方应积极调查取证,同时上述行为需要发生在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或者分居后,法院对分居以前的财产转移无法一一查实。

3、离婚诉讼进行中发现对方将房产、车辆、股权等转移后,可以同时提出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之诉。

4、离婚后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三年。

与其补救于已然,不如防范于未然。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关于防止对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建议您 在婚姻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存折、房产证等重要文件和资料,防止对方利用。

2、对自己和对方的财产状况有清晰的记录,且都有可靠的证据或者收据资料。

3、注意收集购买各种大件家电或者不动产的发票和收据等。必要时,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清理和记录,并请朋友作证。

4、如发现家中家电或者其他用品被转移,可立即报警,这样在诉讼中可增强法官对该证据的采信度。

5、对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归属如有怀疑,应尽快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查询相关的信息。

6、如已经发现对方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应及时制止,或者保留有关的证据,以备诉讼时运用。同时,征求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意见,及时提起离婚诉讼,申请法院调查对方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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