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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律师浅谈: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9-04-10        作者:admin        人气:172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即妻双方互为夫家事代理权,但对家庭重大财产的处分则需要夫妻双方同意然。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达到让对方少分财产的目的,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下面小编以案例的形式为您解读一下。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施某某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施某系施某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原告王某偶然一次发现施某某擅自将其名下钱款人民币1000000元通过中国银行账户转至施某名下。原告王某认为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施某某在没有征得原告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转让上述财产损害了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述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原告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施某某将夫妻名下共有财产1000000元赠与被告施某的行为无效;2.被告施某返还原告500000元。审理中,原告王某将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施某返还原告1000000元。被告施某辩称,确认账户内转入1000000元,但上述钱款系用于炒股,且主要是施某某在操作,被告实际并未取得上述金额的钱款,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此外,该笔钱款划转的时间为2008年6月,至今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施某某述称,当初赠与施某钱款是为了改善他的生活,事先没有和原告商量。现在第三人身体不好,也认识到当初未经原告同意就赠与施某钱款的行为是不对的,故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该1000000元系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施某应当将钱款返还原告与第三人。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本案诉争的1000000元系原告王某与施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施某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赠与施某1000000元,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王某的追认,其处分该钱款的行为也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该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财产利益,系无权处分。被告施某hu无偿接受了该赠与财产,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王某要求确认施某某将夫妻名下共有财产1000000元赠与施某的行为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施某主张该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施某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纳。施某基于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王某及施某某。王某主张施某某擅自划转钱款存在过错,故该笔钱款应划归其个人财产,本院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未经分割之时均处于共有状态,现王某与施某某并未就该笔钱款的份额进行分割,施某某亦未表示放弃对该笔钱款的权利,故该笔钱款仍应返还王某与施某某两人共同所有。

 

郑州离婚律师提醒大家:若是施某某在离婚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依据《婚姻法》第47条相关法律规定,施某某的行为可被认定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当我们的婚姻即将触礁,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我们不能赔了夫人又折兵,更不能做躲在权利上睡觉的那个人,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千万不可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否则得不偿失,一不小心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被法院判令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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