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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婚姻律师:挽不回感情,能否挽回彩礼呢?

更新时间:2019-05-18        作者:admin        人气:113

“全国彩礼地图”疯传于网络,彩礼一词再次进入公众的视线。彩礼这一民间习俗的沿革、发展及其变味、变异,已经成为年轻男女婚嫁的负担,“彩礼”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探讨: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临了也未登记结婚,男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呢?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被告李某经媒人介绍,于2016年农历腊月二十八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正月初六订婚,2017年农历正月初十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礼后双方继续同居生活。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订婚礼金10000元,结婚时给彩礼100000元及项链、戒指、手链(价值32000元)。原、被告同居后,一同去北京到原告刘某父母务工地方居住生活,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被告李某于2017年3月不辞而别。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给付的142000元彩礼,被告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已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近一年时间,且被告与原告同居生活期间被告怀孕流产。现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但鉴于双方已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考虑到双方同居期间被告怀孕及流产的事实,被告亦有财产等方面的损失,且在婚约解除过程中原告也存在部分过错,依照公平原则和本着保护妇女的原则,彩礼应酌情返还为宜。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本地习俗等多方面因素考虑,以由被告返还彩礼60000元为宜。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彩礼60000元。

因此,郑州婚姻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进行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的数额,在缺乏统一裁量标准的情况下,各地法院酌定返还的比例不尽一致。

感情里的爱恨情愁说不清道不明,但是彩礼是否应该返还,返还多少,法律可以给你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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