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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婚姻律师分享: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19-08-09        作者:admin        人气:128

郑州婚姻律师分享: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如何分割?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随之而来的房产分割问题也日益突出。在笔者代理的诸多婚姻家事案件中,关于离婚房产特别是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已成为处理夫妻财产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下面郑州婚姻律师团队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梳理出各种情况,关于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应如何分割的问题。本文仅仅针对安置房分割问题进行阐述,不涉及其他拆迁利益。

1、一方婚前房产拆迁,采取产权置换方式,登记在个人名下

【法院裁判规则】

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私有产权房,拆迁取得的安置房(或以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则该安置房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婚前购买或者取得的房屋,在法律上应该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即便发生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款部分,也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而不能因为拆迁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房产拆迁,采取产权置换方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法院裁判规则】

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私有产权房,拆迁取得的安置房(或以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该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产权证是表明房产所有人的较为重要的证据,被拆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以夫妻双方名义办理房产证时,对该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明知的,这是被拆迁人对自己婚前取得的房产基于婚姻关系而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房产拆迁,采取产权置换方式,婚后扩建或者添附


【法院裁判规则】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过扩建或添附的,要分具体情况处理,该拆迁房屋扩建之前面积转换安置的面积或价款,归房屋所有人个人所有;而扩建或添附的面积或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原房屋所有人能举证说明用于扩建的价款是其个人财产的例外。

4、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取得拆迁安置房存在补差价

【法院裁判规则】

应考虑所补差价的来源,如补的差价是原拆迁产权人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或用拆迁人补偿给特定原产权人的附属物、装饰、装潢,树木等补偿款予以冲抵,则应认定该拆迁安置房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差价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结清的,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拆迁安置房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5、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拆迁,拆迁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

【法院裁判规则】

拆迁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则夫妻双方均享有份额。但在此类则会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处理,此种情况下,法院不能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直接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因为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到众多人员的利益,所有安置对象都对动迁安置房或补偿款享有利益,而不单单是夫妻双方的财产。法院通常在离婚诉讼中,对该部分利益不进行处理,告知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

6、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法院裁判规则】

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屋均享有份额。父母住房被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讼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住房,婚后该房拆迁,拆迁补偿款购买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法院裁判规则】

关于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的分割问题,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房产系夫妻一方父母用拆迁安置款一次性缴付全款购买所得,该房为拆迁定向安置房。拆迁安置补偿款系夫妻一方父母所有,其出资为夫妻一方购买房屋,视为对夫妻一方的赠与,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拆迁,产权登记一方名下,婚后共同出资

【法院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婚前使用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购房款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该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承租房屋,且购买的房价远低于市场价,产权登记也在邓某甲名下,涉案房屋判归夫妻一方所有为宜,对另一方进行部分补偿。

9、夫妻一方父母房产,婚后扩建或者添附

【法院裁判规则】

     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但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份额是夫妻一方父母,夫妻双方所占份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法院通常在离婚诉讼中,对该部分利益不进行处理,告知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

10、拆迁安置房尚未实际交付,但已经确定具体坐落的

【法院裁判规则】

一种观点认为,拆迁协议中清晰约定安置房具体坐落的,即便未实际取得,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亦可判决予以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诉讼中,拆迁安置房尚未实际交付的,须待实际交付后再行主张分割。

综上所述,离婚时,关于拆迁安置房分割问题,错综复杂,拆迁安置房因拆迁补偿方式、产权来源复杂等因素,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分割存在很多难点。因此,在涉及拆迁安置房分割问题时,应委托专业的郑州婚姻律师,以便于较为大化维护您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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