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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19-11-14        作者:admin        人气:190

随着离婚率的持续增高,涉及房产的纠纷也是频频发生,很多人为避免纠纷发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婚前全款买房。但在婚后往往为了维护家庭关系和谐,婚后加名(房产)现象也越来越普遍。那么,对于这种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的房产,若日后夫妻离婚,该怎么分呢?是否只要房产证上有名字就一定分得一半的房产呢?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朱某(男)经人介绍认识,20105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8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2013227日,原告以上述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闵行区**路**弄*号*室房屋。

另查明,2005年年末,被告朱某购买了闵行区**路**弄*号*室,该房屋登记在被告朱某个人名下,该房屋并无贷款。201111月底,被告将原告的名字加入该房屋登记簿,未约定份额。

被告同意离婚,但涉案房屋是被告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的,婚后没多久把原告名字加上去,加上名字没多久后就分居,不同意各半分割。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等问题多次争吵,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睦。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已经感情淡漠,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其离婚。

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闵行区**路**弄*号*室系被告婚前个人购买,虽在婚后加上原告的名字而变成共同共有,但分割时应考虑该房屋的取得过程、被告加入原告名字的目的以及原告名字加入后双方的婚姻生活状况。本院认为,被告朱某婚前完全出资购买该房屋,在房产登记簿上加入原告名字目的是想增进与原告的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以此达到长久生活之目的。而实际上,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因此而有所改变,双方依旧矛盾不断、信任缺失、难以调和,加入原告名字后不久便因争吵等问题无法共同生活。故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为该房屋应由被告取得80%份额,原告取得房屋20%的份额。

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通常认为该行为系购买方对配偶另一方的财产赠与。虽然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夫妻间约定生效的财产方式能否撤销或变更,但依据民法、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可以撤销。由此可知,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后,财产权属已经发生转移,除符合法定撤销的条件之外,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

但涉及到该类房产具体分割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未对房屋份额作出特别约定,则一般认定房产为共同共有,双方应均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并非就是简单的两人各占二分之一。共有财产的分割,会优先尊重双方的协议约定,但如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前房产经过产权变更会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但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时,法院应考虑房屋来源及出资比例、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结婚目的及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因素,从而在自由裁量权内进行倾斜分割,而非绝对的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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