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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恋爱期间给付的”彩礼“,分手后应返还么?

更新时间:2020-05-11        作者:admin        人气:180

郑州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恋爱期间给付的”彩礼“,分手后应返还么?

热恋中的男女,为了讨好对方,增进感情,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实物的行为屡见不鲜。或者双方在经过充分了解后,打算步入婚姻殿堂前,根据当地的习俗,男方及其家人会给女方或者其家人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者实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那么,当双方分手后,“彩礼”应当返还么?接下来,郑州离婚律师在线咨询分享案例:
张某与王某2015年4月份在朋友的一次聚会中相识,张某刚与前妻解除了婚姻关系,感情处于”空挡“期。加上王某温柔可人,玲珑乖巧,符合自己心目中“女神”画像。张某开始在来日方长的情场上对王某展开“百战不殆”的追求。张某分别于2016年10月向王某转款18000元、2017年3月向王某转款19000元,并对王某嘘寒问暖,承担起了上下班接送的任务。王某被张某的关爱、体贴所感动,渐渐的坠入了张某的”温柔乡“,双方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3月王某买车时,张某为其垫付购车款及保险费79476元。2018年底,王某在与张某相处将近两年的过程中,发现张某独断专行,大男子主义严重,且张某不允许王某同别的异性正常交往。王某认为张某并不是自己想要结婚的“对象”,王某便拒绝同张某见面。双方之间只是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张某无法维持这种“柏拉图”式的恋爱,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要求王某返还之前为其支付的钱款,但因双方对要返还的款项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其给付给王某的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在与被告王某恋爱期间向被告转账、垫付车款,应当视为对被告的赠与,张某起诉时,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王某依张某的赠与行为取得钱款、车辆的所有权。张某诉称的钱款属婚约给付行为,但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钱款属于彩礼性质,且其所提交的微信等聊天记录,不足以否定涉案款项系赠与的事实。故张某诉请被告返还案涉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郑州离婚律师在线咨询:

男女双方基于恋爱关系,男方给付女方的钱款或者实物,在分手后能否要返还?关键在于给付财物的性质认定,如果双方并没有达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一方的给付应认定为自愿赠与,分手后不能要回。如果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并对财物的性质约定了“彩礼”,因双方未登记结婚,给付的“彩礼”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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