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如下由郑州知名资深婚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国家注册婚姻家庭咨询师、省妇联巾帼维权志愿者,省律协女律师女工委委员,,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百姓调解栏目”特邀调解员——王利云律师为您分享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观点集成|法律参考(一)
1、住房公积金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3、买断工龄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5、一方在体育竞赛中所获奖牌、奖金
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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