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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公房同住人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5-08-17        作者:admin        人气:130


|作者:敖颖婕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相继送走了年迈的公公和患病的丈夫,年过六旬的顾女士却忽然被同一屋檐下的智障大伯子诉到法院,被要求搬离。因要为丈夫治病筹钱已将仅有住房出售的顾女士怎么也想不通,自己辛苦照料家人那么多年后竟然会落得流离失所。这一场公房居住权纷争,最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解决。2015年7月23日,顾女士终于拿到了确认她享有居住使用系争房屋权利的二审判决。

悉心照料家人多年反被智障兄长赶出家门

事情要追溯到十八年前。1997年,顾女士丈夫王强的父亲王先明与长子王猛因为动迁而分得一套位于浦东新区耀华路的公房。房屋结构二房一厅,房屋承租人是王先明。由于感到自己年迈体弱,王猛又是四级智力残疾人,王先明老先生便跟王强夫妇商量,让两人搬来同住以便照顾。王强和顾女士应允并住进了王先明承租的这套公房。

后王先明于2002年去世,2005年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王猛。2009年12月,考虑到王猛的状况,有关部门核准王强为王猛的监护人。2012年10月,在丈夫王强罹患癌症后六年,顾女士感到难以同时兼顾照料丈夫和大伯子,便将王猛送往卫生中心。2014年1月王强去世。

2014年3月,王猛的监护人经有关部门核准为王猛的妹妹王萍。随后,王猛从卫生中心回到家中居住,并与顾女士为房屋的居住发生纠纷。王猛的监护人王萍代表王猛把顾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确认顾女士对系争房屋没有居住权,判令顾女士立即搬出。一审认为顾女士和其丈夫王强虽在王先明生前迁入该房,并与王先明和王猛共同生活,但并不能由此当然取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遂判决支持王猛的诉讼请求。顾女士不服上诉到上海一中院。

邻里物业出庭作证户籍迁入照料兄长事实得确认

二审法庭上,顾女士将事情的经过一一道来。当时公公王先明因年老加之王猛生活不能自理,从动迁安置的谈判直到取得系争房屋后的装修,全是作为当时家中唯一健康男丁的王强与顾女士操办。房屋装修后,也是夫妇二人与王先明老先生和王猛四人一起入住。2007年,顾女士的户口亦迁入系争房屋。十八年来,顾女士不仅为公公养老送终,还一直对王猛进行照顾。

而因为丈夫罹患癌症,为偿还八年治疗费用对外所欠的债务,顾女士已于2014年5月将其名下唯一一套住房予以出售,除系争房屋外,已无任何居所。当年安排王猛入住社区卫生中心实属无奈之举,多年来从未有其他近亲属照顾过王猛。说到动情处,顾女士几度落泪,也引起旁听席一片唏嘘。

庭审中,经由顾女士申请,系争公房的邻居、楼组长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分别出庭作证,证实顾女士多年来照顾王先明父子三人,支付房屋租金及维修费用等事实。

法庭据此确认顾女士于1998年前后与其丈夫、公公及被上诉人王猛共同入住系争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在上述期间内,顾女士夫妇为王先明养老送终,并对王猛的生活起居进行照顾。顾女士的户口于2007年迁入系争房屋。

法院依法保障同住人权利提示亲情为重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顾女士是否依法在系争房屋内享有居住权利。虽然“居住权”并未被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但该权利作为不动产权利人所当然享有的权能之一,亦被法律所保护。依照公房租赁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除承租人享有当然居住权外,公房居住权判断标准的核心就是同住人的认定。顾女士在系争房屋中已实际居住长达十八年之久,即使从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王猛开始,也已经过了十年光景,顾女士在他处亦无福利性质的住房,显而易见,符合公房“同住人”的标准,理应享有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猛原审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书中同时强调,法不外乎人情,顾女士因婚姻关系入住系争房屋,后因成为同住人而取得系争房屋的居住权,更因将公公养老送终、对丈夫不离不弃、为小叔子照料起居而博得道德伦理的支持,其权益也应获得法律的保护。虽然随着顾女士丈夫的离世,顾女士与王猛之间失去了姻亲的纽带,但十八年来,王猛一直由顾女士夫妇悉心照顾,血浓于水、亲情犹在。望本案判决后,王猛的法定代理人,能以亲情伦理道德为重,妥善解决好双方后续居住使用系争房屋事宜。(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等相关规定,公房中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原文名《夫过世智障兄长起诉弟媳搬离动迁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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