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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2014-09-16        作者:admin        人气:126

    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

    一、通过确认婚姻无效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有四种,分别是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到法定婚龄如果具备上述条件,解除婚姻关系不会困难,一般通过一次诉讼便能解除婚姻关系。

    二、通过撤销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胁迫结婚的。

    三、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五种)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四、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王利云王律师对离婚诉讼、婚姻家庭咨询、情感咨询、婚姻心理咨询、婚姻挽救、婚姻调解等婚姻家庭事务有深入细致的研究,有着丰富的婚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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